漫畫/吳志立記者 李廣軍
  薑先生的一個郵件,在快遞途中丟了。薑先生說,他寄的是價值46萬餘元的黃金珠寶;對於這一點,速遞公司不同意,認為郵件上寫的是“工藝品”,只能按保價金額賠償。雙方互不相讓,速遞公司只得向法院提出起訴。
  記者昨日獲悉,芙蓉區法院日前已經宣判此案,判決速遞公司按保價金額賠償薑先生1.2萬餘元。薑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已經向長沙市中院提起上訴。目前二審正在進行中。
  郵件丟了
  快遞郵件在郵寄過程中丟失
  事情發生在去年1月30日。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日薑先生在湖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速遞公司”)投遞郵件,並填寫了詳情單。詳情單約定快遞資費26元、保價費124元,費用總計150元,保價金額為12400元,內件品名為“工藝品”。詳情單上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業務使用須知》寫明:“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相關郵件的保價金額……”
  隨後,速遞公司工作人員將郵件送至公司開始郵寄,但該郵件並未按期寄到詳情單上的約定收件地址。經查詢郵寄流程,發現該郵件在寄往河南省鄭州市途中丟失。
  薑先生稱,郵件內物品為黃金珠寶,價值465359元。但速遞公司只願意按照保價金額賠償12400元。
  雙方爭議
  按保價金額賠還是全額賠償?
  速遞公司稱,在雙方協商不成後,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確認湖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與薑先生的郵寄合同有效,並確認郵件賠付金額為12400元。
  薑先生則表示,他在購買黃金珠寶後,由黃金珠寶櫃臺工作人員將郵件交給了速遞公司的郵遞員,郵遞員對郵件內的物品進行了清點並打包封存,是否保價及保價金額都是黃金珠寶櫃臺工作人員與郵遞員協商好之後,由其按價付款。“我在詳情單上的簽名僅表明對投遞郵件的認可,並非對郵寄協議的認可;而且郵寄協議在詳情單的背面,是格式條款,對方既沒有明確告知協議內容,更未在醒目位置提示,該協議應當無效。”薑先生說,速遞公司應當承擔郵件丟失的全額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按約定保價金額賠償12400元
  芙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速遞公司的工作人員收到郵件和詳情單後,將詳情單第四聯交給薑先生,薑並未提出異議,視為對詳情單上所填寫的內容表示認可。速遞公司將薑先生投遞的郵件丟失,應當向其賠償損失。雙方在詳情單上約定保價金額,視為雙方對郵件的損失賠償額進行了約定,故速遞公司主張確認郵件賠付金額為124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
  法院同時認為,薑先生雖然辯稱郵寄物品為黃金珠寶,並提供銷售單、協議書等證據進行佐證,但銷售單等證據僅能證明薑先生的購買行為及經營行為,無法證明郵件內的物品就是銷售單上所涉及的黃金珠寶。遂判決:湖南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應向薑先生賠付的金額為12400元。
  類似案例
  寄電腦卻收到石頭,快遞公司賠錢
  不久前,雨花區法院曾經審理過一起類似案件——寄出的是電腦收到的卻是石頭。不同的是,法院一審判處負責寄送的快遞公司賠錢。
  2013年10月,家住雨花區的屈先生給在外地上學的外甥女買了臺電腦,並通過申通快遞寄送。幾天后外甥女打電話說“收到的是一塊石頭”。今年3月12日,雨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雙方在庭審中就賠償標準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被告代理人認為,屈先生在寄送貴重物品時沒有要求保價,對於未保價的貨物出問題後應按照快遞單背面服務合同上的條款進行賠償,也就是按郵資的5倍賠償,即150元;而屈先生表示,自己並不知道可以進行保價,快遞公司也沒有對他進行提醒。
  法院審理後認為,屈先生在填寫信息簽字時,並不知曉快遞單背面有服務合同,也沒有進行審閱。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湖南申通在運輸過程中,造成電腦丟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需照電腦原價賠償3980元。
  法官提醒
  收寄貴重物品可拍視頻留證
  “快遞公司將寄件人的郵件寄丟後,本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再以格式條款為由減輕自己的責任,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快遞公司使用的保價條款是快遞公司為重覆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如果未就該條款與消費者進行協商或者加以明示,那麼從法律上來說,應屬無效的格式條款。”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嘯談到這兩起案例時表示。
  隨著快遞行業快速發展,快遞公司丟失、損壞、調包托運物品的事件時常見諸報端,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也屢見不鮮。
  芙蓉區法院民二庭庭長張朝暉提醒,消費者選擇快遞企業時儘量選擇規模大、網點完善、管理規範、有國家郵政局頒發的快遞經營資質的公司,而且填寫快遞單上的品名、價值、保價金額後,要由快遞公司核對確認,“消費者一定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收發快遞時不要怕麻煩——發件時,快遞單各項信息、內容要填寫完整,貴重物品一定要按真實價格保價,保價一般要略高於物品實際價格;收件時,必須堅持先驗貨再簽收,最好及時拍下拆封的視頻。”
  “不管是自己收寄快遞,還是代別人收寄,都可以對包裹與快遞員拍照或拍視頻固定證據。如果是快遞貴重物品,更主張拍下完整的包裝過程、運單詳情的視頻,確保萬一物品丟失時能證明是‘貴重物品’。如果是價值超過10萬元的物品,儘量不要使用快遞。”張朝暉說。
  相關鏈接
  快件丟失損毀,
  按雙方約定或保價金額賠償
  修訂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原標題:寄丟46萬元黃金珠寶?賠1.24萬)
(編輯:SN09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o75sotrk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